【】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释放了什么信号?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采访人员高洁)不论是2017年的山东聊城于欢案 , 还是2018年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 , 近几年备受舆论关注 。
3日上午 , 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 , 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 , 用二十二个条文 , 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
发布会上 , 至少传递出三个明确的信号 。
信号一:执法者要吃透相关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 , 执法者要吃透相关法律精神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 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 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 , 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 , 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但是 , 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 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实际上 , 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曾多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提到 , “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 , 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 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 引领社会风尚” 。 正当防卫 , 关乎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 如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勇于担当、严格公正司法 。
姜启波提到 ,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与正当防卫相比 , 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信号二:当“人死为大”的观念碰到法治精神 , “和稀泥”式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采访人员观察到 , 长期以来 , 一些案件存在“人死为大”“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导向干扰执法者判断的情况 , 而发布会上传递明确传递出涉及正当防卫 , 公正的裁判应向“和稀泥”说不的信号!
姜启波提到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 , 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容易混淆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 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 , 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 应当加以纠正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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