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正当防卫认定指导意见:防止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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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上午 , 一场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并回答采访人员提问 。
出席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 。
有采访人员提问:知道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 对不法侵害人不能迁就 , 更不能躲避 , 但是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担忧认为 , 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防卫权的滥用 , 《指导意见》对此有什么考虑?
姜启波回答说:毋庸置疑 , “凡事皆有度 , 过犹不及 。 ”对任何事物的把握都应当坚持辩证法、强调两点论 。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 , 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 , 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 , “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 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 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 便是纵容逞凶斗狠 , 甚至滥用防卫权 , 导致社会不安宁 。
基于此 , 《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 , 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 。 除了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 , 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以外 , 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 , 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 。
《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 , 等等 。
总之 , 《指导意见》的精神是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 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 , 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 尽力消除社会戾气 , 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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