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原题为_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 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 鼓励见义勇为 , 弘扬社会正气 ,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1.把握立法精神 , 严格公正办案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2.立足具体案情 , 依法准确认定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 , 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 , 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 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 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
3.坚持法理情统一 , 维护公平正义 。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 ,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 , 分清是非曲直 , 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 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4.准确把握界限 , 防止不当认定 。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 , 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 。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 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 可以实行防卫 。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 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可以实行防卫 。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 , 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 , 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 , 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 , 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 , 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 ,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