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资源税法正式落地!划重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实行固定税率( 二 )


资源税法明确规定 ,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 , 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 , 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像煤的法定税率区间为2%-10%;黑色金属的税率区间为1%-9% , 轻稀土的税率区间为7%-12% 。 不过 , 原油、天然气、钨、钼、中重稀土、铀、钍为固定税率 。 比如 , 原油税率为6% , 天然气税率为6% , 钨为6.5% , 钼为8% , 中重稀土为20% 。
刘宜表示 , 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 , 由税法直接确定 。 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 , 由税法确定幅度 , 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 ,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 , 又对地方充分授权 , 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 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 刘宜指出 。
不仅是税率确定上给地方授权 , 在减免税政策方面地方也有灵活空间 。
刘宜指出 , 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 , 资源税又属于地方税 , 为便于相机抉择 , 税法授权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出台若干减免税政策 。 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 给予减免税等两项政策 。
3.继承现有减免税政策 , 国务院可适时调整“资源税法对长期实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 。 如鼓励油气开采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以及鼓励资源充分开采减征资源税有关政策” , 刘宜指出 。
资源税法明确规定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这两种情形免征资源税 。
资源税法还列举了四种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 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 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 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除此之外 , 国务院依然保留了减免税的权力 。
资源税法规定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刘宜表示 , 按照上述授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 , 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 。 如 ,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 , 资源税减征50%等 。
当然 , 如上文所述 , 在两种特定情形下 , 省级政府也保留了减免税的权力 。
4.水资源税试点写入税法资源税法为正在进行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 提供了法律依据 。
资源税法明确 ,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依照本法的原则 , 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 征收水资源税的 , 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
水资源税试点 , 最先从河北开始 , 于2016年7月1日启动试点 。 2017年12月1日 , 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 。
各地试点方案多有类似 , 为了发挥水资源调控作用 , 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 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 ,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 。 水资源税试点 , 旨在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 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