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京小槌普法|爱犬赠与他人,“探望权”如何实现?
走在大街小巷
常常能遇见
主人牵着自己心爱的宠物溜达
本文插图
宠物主人常将宠物当做家庭的一份子
那么将这“一份子”赠与他人后
宠物主人能否主张“探望权”呢?
今天小槌带大家看个案例
希望大家看后
能够了解
宠物赠与他人后的探望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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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有杜宾犬Nick一只 , 与爱犬感情深厚 , 因频繁出差 , 无暇照顾 , 于是在互联网张贴信息要卖掉该犬 。 狄某看到该信息后与李某取得微信联系 。 双方约定李某将该杜宾犬赠与狄某 , 狄某将该犬接走后隔一段时间要给李某发送视频或照片 。 后狄某向李某发送过两次该犬的视频 。 一个月后 , 李某向狄某发送微信 , 表示反悔赠送Nick , 但狄某拒绝返还 。 后李某要求两周后探望该犬 , 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
后双方沟通不畅 , 李某诉至法院 , 主张自己赠送爱犬的原因在于可以经常看到该犬视频并可以探望 , 现狄某未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 要求返还该杜宾犬 。 法院根据双方赠与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履行情况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京小槌说法
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 ,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在李某与狄某经过多次微信沟通后 , 李某向狄某作出将狗免费交由狄某饲养的意思表示 , 并要求狄某隔段时间向其发送视频或照片 , 狄某接受该意思表示 , 即双方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 狄某负担向李某发送视频或照片的义务 , 对是否“探望”双方并未作出约定 , 后狄某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 , 因此双方之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且已经履行 。
李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 , 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 , 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 。 同时 , 《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 即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 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 本案中李某与狄某达成的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 狄某亦向李某隔一段时间发送了视频 , 履行了其所负担的义务 , 因此李某不能主张狄某未履行义务而反悔将该合同撤销 , 对于李某所称其“探望”应属赠送杜宾犬的应有之义 , 因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 , 因此李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应当如何约定李某才能实现其“探望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爱犬赠与他人 , 李某要实现其“探望权” , 可以在赠与之前与受赠人进行明确约定 , 将“探望权”的实现时间与形式在赠与合同中予以明确 , 而不能仅凭其认为是免费赠送而可以任意去“探望” , 否则会加重对受赠人施加的义务 。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郑浩 汪希
图片来源于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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