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紫天科技实控人姚海燕郑岚收警示函 家族股权倒手违规( 二 )


由于当时时间紧迫 , 临近春节 , 姚海燕事务繁忙 , 后续可能无法跟进相关具体流程的办理情况 , 为便于尽快完成前述份额转让手续 , 姚海燕遂委托儿媳何倩代为办理前述合伙份额转让的相关手续 , 但前述拟转让财产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仍为姚海燕 。 因此 , 2020年1月安赐投资将其所持韶融投资0.01万元财产份额(占比0.01%)分别向郑岚、何倩各转让0.005% , 2020年1月安赐投资将其所持安常投资0.01万元财产份额(占比0.01%)转让给何倩 。
在尽快完成安赐投资所持份额转让之后 , 开始着手对股权进行优化调整 , 由于疫情影响 , 分别于2月24日、3月5日完成相关工作 。 2020年2月何倩将其所持韶融投资1万元财产份额(占比1%)转让给姚海燕 , 2020年3月何倩将其所持韶融投资49万元财产份额(占比49%)转让给郑岚 , 2020年3月韶融投资将其所持安常投资49.49万元财产份额(占比49.49%)转让给何倩 。
前述权益调整前后及调整期间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姚海燕、郑岚 。
另据了解 , 紫天科技现任董事长姚小欣为郑岚之子 , 同时为姚海燕之侄 。 现任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想为姚海燕之子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 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 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 , 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 , 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 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 , 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 , 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 , 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