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天科技:实控人姚海燕、郑岚等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9月2日早间 , 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天科技”)发布公告称 ,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海燕、郑岚以及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赐投资”)和新余市韶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韶融投资”) ,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根据公告 , 2020年1月16日 , 安赐投资将持有的韶融投资0.01%份额分别向郑岚、何倩各转让0.005%;1月20日 , 安赐投资将持有的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0.01%份额转让给何倩;1月20日 , 姚海燕、郑岚将安赐投资持有的安常投资0.01%份额转让给何倩 , 将安常投资的普通合伙人由安赐投资变更为韶融投资 。 3月5日 , 韶融投资将其持有的安常投资49.49%合伙份额转让给何倩 。 4月25日 , 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姚海燕、郑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通过安赐投资和韶融投资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安常投资合伙份额 , 其中安赐投资为普通合伙人 , 持有安常投资0.01%份额 , 韶融投资为有限合伙人 , 持有安常投资99.99%份额 。 经查 ,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姚海燕、郑岚控制安常投资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 未及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姚海燕、郑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经查 , 安赐投资、韶融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安赐投资、韶融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针对上述问题 ,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海燕、郑岚以及安赐投资和韶融投资表示 , 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 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 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

新京报贝壳财经编辑 赵泽

紫天科技:实控人姚海燕、郑岚等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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