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东深圳:中专冒充硕士入职,月薪8万,公司能告员工退钱吗?终审判决来了!( 二 )


关于工资问题 , 首先对于王某天二审时提出的会计司法鉴定申请 , 其目的是证明与其同类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 公司存在提供伪证的嫌疑 。 本院认为 , 公司已经提交了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账户名为熊某某的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账户名为公司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等证据 , 证明其公司2017年招聘的任职开发总监的硕士学历员工的月薪情况 ,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 本院予以确认 。
王某天如认为上述证据存在伪证的情况 , 应当由其提交反证予以证明 , 其虽主张本人工资存在除了银行转账之外的无卡存款的形式 , 但不能据此推定其他员工亦均通过该方式发放工资 , 王某天应当提交反证推翻公司提供的证据 。 因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了相近岗位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 故对于王某天提出的会计鉴定申请 , 本院不予准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参照《2017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的指导工资中的“广告和公关部门经理”的指导工资平均值12118元以及学历工资指导价位中中专学历的平均值4944元 , 硕士学位的平均值11026元来看 , 原审认定参照公司开发总监的12360元/月的工资标准作为王某天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标准 , 符合市场工资水平 , 比较合理 。 关于王某天在职期间是否应返还多发放的工资问题 , 原审依据其认定的劳动报酬标准 , 核算出王某天应向公司返还在职期间多发的工资数额人民币295881.72元正确 , 本院予以确认 。
综上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 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 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 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报酬的数额 ,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同时 ,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劳动合同依照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