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女员工在家办公被勒颈致死,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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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时遇害 , 算是工伤吗?日前的一则热门新闻 , 引发公众对此问题的讨论 。
据媒体报道 , 6月18日 , 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 , 被一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 。 被害人家属认为柴媛应被认定工伤 , 其单位也同意协助申报 。 大庆人社局先是表示柴媛不属于工伤 , 后称已受理申请 , 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
确定遇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因果关联是重点
归结起来 , 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家办公时 , 家算不算工作场所?二是因刑事案件遇害 , 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个伪问题 。
受害人所在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 , 受害人接受单位安排在家办公 , 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当天她的确在家办公 。
在此情形下 , 将“家”视为工作场所并无异议 。
有人认为“家”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展 , 在我看来 , 作为办公时所处位置的“家” , 就是工作场所 , 而非工作场所的“延展” 。 如果连这一点都不能确定的话 , 谁还愿意在家办公或回家加班呢?
第二个问题才是真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这里清晰地给出了认定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
该条第三款也规定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柴媛在家遇害 , 并非“事故” , 而是“意外伤害” 。 就此而言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 , 柴媛已具备 。
但其遇害的“因” , 从目前的报道看 , 还不能确认是她“履行工作职责” 。
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为例 , 邓世平老师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 , 得罪了学校工程承包人而惨遭杀害 。 现在邓世平已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 这合法合规 。
柴媛被害和邓世平被害最大的不同就在于 , 后者是因其职务行为而起 , 前者与她的工作还未建立因果关联——至少就现有信息而言是这样的 。
换言之 , 眼下得确认 , 当事人柴媛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遇害 。
也因此 , 进一步确定柴媛遇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 就成为当地有关部门处理这起申请工伤事件的难点 。
由于当事人都已死亡 , 这其中的难度显然不小 , 也成为考量当地有关部门行政智慧的难题——既不泛化也不收紧理解 , 理应成为有关部门即时校准的原则 。
此外 , 刑事案件中 , 加害人是直接责任人 , 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 , 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
虽然有明确的责任人 , 但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之间 , 并非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 这些本可并行不悖 。 邓世平老师被认定工伤 , 就是很好的例证 。
进一步而言 , 即便嫌疑人没有坠楼身亡 , 柴媛家属申报工伤与其索要民事赔偿也并不矛盾 。
遗憾的是 , 嫌疑人在逃亡期间已坠楼身亡 , 这也意味着 , 让加害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基本已不可能 。
工伤保险不是万能险
法不外乎情理 。 工伤保险本就是情法交融的制度设计 。
一方面 , 工伤保险为职工撑起了一把“法律伞” , 使职工在遇到工伤时能够迅速且方便地获得理赔 , 而无须再卷入耗时且费力的仲裁或诉讼中 。
工伤保险也为企业奉上了一颗“定心丸” , 只要履行了工伤保险义务 , 即便遇上突如其来的工伤赔偿 , 也不会因此打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另一方面 , 工伤保险又有其相对固定的保障范围 , 它毕竟不是一个万能险 , 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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