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工信部网站8月31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全文如下: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推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高质量发展 , 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 , 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进行修订 , 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反馈 。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
附件: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行为 ,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促进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 ,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接入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
第四条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 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建立健全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自律规范 , 引导和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六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接入服务及通信资源 。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号码、接入地点、业务类别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并在信息发生变更的10日内予以更新 。
第八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留存短信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有关原始计费信息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留存相关信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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