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北青网|“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若夷
【北青网|“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因将猥亵女伴的男子雷某某踹伤 , 胡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如今“男生踹伤猥亵男”案 , 有了最新进展 。 8月26日 , 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 , 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 , 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 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 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 (相关报道见06版)
“男生踹伤猥亵男”案的这一最新进展显然表明 , 当地警方对于该案的处置已发生了转折性的根本变化 。 因为依据《刑诉法》 , 在侦查过程中 ,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撤销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样规定 , 经过侦查 , 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
对于“男生踹伤猥亵男”案的撤案 , 事实上预示着 , 当地警方已彻底改变了此前对踹伤猥亵男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定性 , 不再认为“踹伤猥亵男”属于一种涉嫌犯罪行为 , 而是倾向于认为 , 该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 而这一案件定性的根本变化 , 显然不仅更符合案情事实 , 更契合普遍民意期待 , 而且也再次昭示、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公平正义原则 。
按照目前已查清的基本案情事实 , 在雷某某先实施猥亵他人行为的背景下 , “男生踹伤猥亵男”行为 , 虽造成雷某某某轻伤 , 但无疑仍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一方面 , “男生踹伤猥亵男”明显属于一种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的行为 。 另一方面 , 在猥亵男雷某某企图逃跑的情况下 , 男生胡某某的“踹伤猥亵男”行为 , 同时事实上也是一种扭送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合法行为 。
如果我们将雷某某在实施猥亵之后企图逃跑的行为 , 视为一个完整持续的违法过程 , 尤其是考虑到这种抗拒扭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逃跑行为 , 同样已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构成不法侵害 , 那么即便雷某某的猥亵行为确实已终止 , 但涉事男生这种通过“踹伤猥亵男”来阻止雷某某逃跑的行为 , 事实上同样也是一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行为 。
这种背景语境下 , 如果胡某某原本属于正当合法见义勇为的行为 , 仅仅因被踹者构成了“轻伤” , 便被轻率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 并被采取刑拘措施 , 进而导致雷某某狮子大张口地向胡某某提出巨额索赔要求 , 那么势必无异于“法向不法让步”“正义向不义让步” , 不仅不利于保护胡某某的正当合法权益 , 而且也无助于充分弘扬、伸张惩恶扬善的社会正气 , 以及基于此的社会公平正义 。
就此而言 , 永州市公安局能及时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 , 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 , 无疑非常值得肯定 。 但与此同时 , 回顾这一“立案—撤案—提级重新调查”的办案波折 , 当地相关警方恐怕也要进一步深入检讨反思 ,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波折的原因和根源 , 不断提升自身准确理解、把握“法与不法”界限的法治意识和办案水平 。 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