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农业农村部: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农业农村部网站8月25日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 ,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截至目前 ,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 , 但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问题时有反映 。 为切实推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 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 , 现就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厉打击违法研制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 , 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份不明的试剂 , 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 。 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 , 要进一步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 。 如发现涉嫌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线索 , 要立即立案查处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中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的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实验活动、临床试验等是否经过审批 , 临床试验范围等是否与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 , 中试条件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存在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行为等 。 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相关实验室研究活动、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的 , 要立案查处 , 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
二、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 排查是否存在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 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 , 全面查找非法制售假疫苗线索 。 如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 要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 , 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 涉嫌犯罪的 , 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三、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 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 。 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 , 全面查找违法经营假疫苗线索 。 如发现违法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 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 , 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 涉嫌犯罪的 , 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四、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检查 , 排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 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 , 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 。 如发现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 要进一步核查假疫苗来源和数量等信息 , 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 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 , 一查到底 。 对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 , 一经检测为阳性的 , 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 , 予以扑杀 , 并不得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