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高速路上行车,“飞”来轮胎致车辆受损,车主状告高速公司 法院这样判
日前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公司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时 , 与一轮胎相撞致其车辆受损 。 法院认为:道路经营管理公司因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 因此被判无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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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法槌 。 据IC Photo
『案情回顾』
高速路上行车
“飞”来轮胎致车辆受损
2018年9月9日21时10分 , 某公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 与道路上一轮胎发生碰撞 , 致其驾驶的车辆受损 。 而由于掉落轮胎的车辆逃逸 , 此案尚未侦破 。 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 , 无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过错 , 确定其无责 。
但该公司认为 , 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受损是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公司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速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判决某高速公司赔偿事故损失 。
庭审中 , 法院调取了驾驶员李某某在交警部门的笔录显示:“21时10分许 , 我行驶到某高速11Km+700m处时 , 恍惚觉得有一个轮胎从我车子面前飞过来 , 我立即踩刹车 , 但还是感觉到撞到了什么东西 , 我车子就失控横着停放在高速道路中间 。 ”
某高速公司也提交了路政队的巡查日志等证据 , 证明该公司路政巡查车辆每两小时对事故路段进行一次巡查 , 且事发当日20点已进行过一次巡查 。 同时 , 该公司将路面清扫、清障工作外包给专业公司 , 外包公司安排每两公里由1人专门负责 。
『法院判决』
高速公司已尽到必要保障义务
不支持车主赔偿请求
经审理 , 法院认为 , 某高速公司作为案涉高速路段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 对此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 , 但应以合理为限度 。 本案中李某某笔录中陈述轮胎是“飞”过来的 , 表明该轮胎与其驾驶车辆相撞时仍处于运动状态 。 按照常识推断 , 该轮胎刚掉落不久的可能性较大 。 该高速公司对此情形无法预见 , 更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避免 。 同时 , 证据证明某高速公司对事故路段进行了每2小时一次的巡查 , 也安排了外包公司每天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清障 。 该高速公司已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 。 另外 , 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系某高速公司疏于巡查、保洁、清障导致轮胎长时间停留路面而造成的 。
综上 , 某公司请求某高速公司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赔偿事故损失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因此不予支持 。
法官认为 , 某高速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者 , 对该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 , 对行驶在该路段上的机动车有安全保障义务 , 但该管理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制 , 也应以合理为其限度 , 合理限度范围应综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 判断该安全保障义务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及理性人的标准 。 如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 如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法官呼吁大家谨慎驾驶 , 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 , 规避交通事故风险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胡挺 章玲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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