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虞城命案告破』河南虞城命案告破 嫌犯自杀,其尸体被打捞出井

警情通报
8月24日 , “2020.08.12”虞城县刘店乡大王庄村村民王某荣被杀案告破 。 犯罪嫌疑人宋明利在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强大压力下 , 走投无路 , 畏罪投井自杀 。 24日17时 , 其尸体被打捞出井 。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河南虞城命案告破』河南虞城命案告破 嫌犯自杀,其尸体被打捞出井。虞城县公安局
2020年8月25日
『河南虞城命案告破』河南虞城命案告破 嫌犯自杀,其尸体被打捞出井。此前报道
河南虞城一重大刑案嫌犯在逃 , 警方提醒防范:此人报复心极强
8月16日 , 河南省虞城警方发布紧急通知:目前 , 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 , 随时有行凶可能 。 此前 , 警方曾发悬赏公告 , 对提供线索抓获或直接抓获宋明利的 , 奖励10万元 。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 宋明利曾因持有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 。
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 , 8月12日13时许 , 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 经查 , 刘店乡大王庄村民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 。 宋明利 , 46岁 , 体态中等偏瘦 , 身高1.70米左右 , 走路外八字 , 酒糟鼻 , 稍脱发 。 逃跑时骑一辆黑色两轮踏板式电动车 , 身穿黑色短袖T恤 , 黑色裤子 , 棕色皮鞋 。 8月16日中午 , 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 , 目前 , 抓捕仍在进行中 。
前述虞城警方紧急通知称 , 宋明利之前多次受到打击 , 报复心极强 , 请所有单位门卫室、值班室、警务室、工作站及设卡执勤人员等务必加强安全防范 , 要有防护装备 , 人员不得开着门休息 , 要坚持好坐岗值班 。
紧急通知强调 , 特别是看守所 , 拘留所 , 交警 , 刑警 , 所有派出所 , 凡是与宋明利有过接触的单位 , 重点包括刘店 , 城郊 , 看守所 , 刑警 , 交警门卫要立即进入警戒戒备状态 , 防备宋明利报复 。 “再次强调此人报复心态极强!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到位并告知本单位所有人员!”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 , 2017年8月15日的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425刑初305号显示 , 2016年2月4日凌晨许 , 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技术开锁进入赵晨帅的超市内实施盗窃 。 最终 , 宋某某犯盗窃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465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 该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425执1672号显示 , 该院依据前述刑事判决书 , 在执行过程中 , 对被执行人宋明利的财产进行查控 , 无财产可供执行 ,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
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证实 , 该宋某某即警方悬赏通告中的宋明利 。
前述刑事判决书显示 , 宋某某(即宋明利) , 农民 , 初中文化 。 因犯持有假币罪 , 于1999年9月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因犯盗窃罪 , 于2009年9月8日被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 因犯盗窃罪 , 于2010年1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因犯盗窃罪 , 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因涉嫌犯盗窃罪 , 于2017年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澎湃新闻还检索到 , 2018年12月4日 , 宋明利再次因盗窃超市 , 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河南虞城一重大刑案嫌犯在逃:6次入狱报复心极强
8月16日 , 河南商丘 。 虞城县公安局发出紧急通知 , 称重大刑案嫌犯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 , 此人之前多次受到打击 , 报复心极强 , 随时有行凶可能 。 目前 , 抓捕仍在进行中 。
通知还称 , 所有单位门卫室、值班室、警务室、工作站及设卡执勤人员等务必加强安全防范 , 要有防护装备 , 人员不得开着门休息 , 要坚持好坐岗值班 。
此前8月13日 , 虞城公安曾发布一则悬赏通告 , 称市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 经查 , 虞城县刘店乡大王庄村民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 。 逃跑时骑一辆黑色两轮踏板式电动车 , 身穿黑色短袖T恤 , 黑色裤子 , 棕色皮鞋 。
『河南虞城命案告破』河南虞城命案告破 嫌犯自杀,其尸体被打捞出井
【文中图片】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 , 嫌犯宋明利曾因持有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 。 判决书显示 , 宋明利为农民 , 初中文化 。 最近的一段刑期为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 , 因盗窃超市 , 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其余5次判刑分别为:因犯持有假币罪 , 于1999年9月7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因犯盗窃罪 , 于2009年9月8日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 因犯盗窃罪 , 于2010年1月2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因犯盗窃罪 , 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因涉嫌犯盗窃罪 , 于2017年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 。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