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山东一女子拿着男方签字的离婚协议索要36万补偿款!法院:房屋未拆迁,驳回!

本报讯 近日 , 历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 女方拿着有男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主张给付财产的约定 , 但法院经审理后却驳回女方诉讼请求!这是为何......8月19日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通报了此案的审理情况 。
2017年6月 , 陈某某与其丈夫尹某某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 协议内容如下:孩子由男方抚养 , 女方无需支付孩子任何费用;一切债务由男方负担 , 与女方无关 。 男方支付女方财产补偿款36万元 , 一个月支付女方3000元 , 十年内支付完成 。 离婚后 , 陈某某多次索要补偿款 , 前夫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19年7月 , 陈某某将前夫诉至历城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约定补偿款72000元 。
被告尹某某辩称 , 其与原告所签离婚协议 , 内容由原告书写 , 且其受胁迫签字 , 按照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 其与原告婚后无任何财产 , 按照法律规定 , 其无需支付财产补偿款;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大量的外债 , 至今未还清 。 原告所在村拆迁改造 , 分得楼房一套 , 且分得了部分拆迁补偿款 , 生活比较富裕 , 也不符合生活困难 , 支付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 双方已离婚 , 原告作为母亲也不尽子女抚养义务 , 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
法院审理查明 , 原告陈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尹某某支付款项36万元 , 系因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位于历城区某街道村居面临拆迁 , 在拆迁补偿时尹某某承诺对其补偿;现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并未拆迁 , 尹某某亦未获得拆迁补偿款 。 陈某某认可其与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 被告尚有大额债务 。
【潇湘晨报|山东一女子拿着男方签字的离婚协议索要36万补偿款!法院:房屋未拆迁,驳回!】法院审理认为:
【潇湘晨报|山东一女子拿着男方签字的离婚协议索要36万补偿款!法院:房屋未拆迁,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陈某某主张与尹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向其支付款36万元系尹家房屋拆迁承诺支付拆迁补偿款 , 但尹家房屋并未拆迁 , 尹某某亦未获得拆迁补偿款;陈某某与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 陈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离婚后存在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其代尹某某偿还债务的事实存在;尹某某没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且离婚后需抚养女儿 。 综上 , 陈某某与尹某某在协议离婚处理财产时约定的由尹某某支付36万元、一个月支付3000元、十年内支付完成的内容 , 违反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 对陈某某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该项约定要求尹某某支付2年款项72000元的诉讼请求 ,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