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ABS超额利差何去何从?( 二 )


2020年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告”)并答采访人员问 。 该公告重点“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按照2020年7月发布的LPR , 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答采访人员问中提及 ,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 , 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 按照这一界定 , 当前ABS市场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基础资产 , 即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当地金融办监管)以及信托机构(单一资金信托发放个人消费贷)为主的机构从事的个人消费贷业务均不在民间借贷范畴内 , 但这一司法保护上限为上述机构从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了一定的利率指导 , 对个人消费贷利率区间变化有一定引导作用 , 预计部分存在过高利率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会有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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