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丈夫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妻子跟他约定晚上不在家住就要交每小时200元的“空床费”

本报讯 丈夫夜不归宿 , 妻子索要“空床费” , 此种约定是否有效?8月19日 , 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
案情
雨欣与天佑系夫妻 。 天佑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住 , 雨欣对天佑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 。
双方便约定
事后
【潇湘晨报|丈夫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妻子跟他约定晚上不在家住就要交每小时200元的“空床费”】由于天佑经常不回家住
天佑共计向雨欣出具了
欠其“空床费”20000元的欠条
分歧
【潇湘晨报|丈夫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妻子跟他约定晚上不在家住就要交每小时200元的“空床费”】对于雨欣与天佑关于空床费的约定 , 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 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 空床费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理由是该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
第二种意见认为 , 空床费的约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理由是这种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应认定为一种情谊行为 , 属于道德层面 , 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具体理由如下
1
忠诚义务兼具法律和道德性质 , 不宜用金钱量化评估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 互相尊重”义务 , 不属于能够用金钱量化的义务 。 将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量化为每小时若干钱款 , 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善良风俗习惯 , 甚至异化为“陪睡价”“陪床价”“同居价” 。
2
支持“空床费”会使“惩罚”变成“交费”
夫妻间签订“空床费”协议的本意应当是维护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 , 以付出一定金钱代价作为“惩罚”约束 , 减少丈夫因各种原因在外过夜情况的发生 。 如果法律支持这种“惩罚”方式 , 意味着丈夫可以将付款作为不回家的“交费” , 减少或消灭其道德负罪感 , 最终以“按次交费”换取在外过夜机会 。
类似可证的是 , 如果允许学生逃课一次罚款若干 , 实际上将赋予学生以交费若干作为逃课一次的正当理由 , 损害的是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
3
支持“空床费”将滋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空床费”的目的是约束丈夫按时回家履行夫妻义务 。 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 , 或感情确已破裂 , 配偶一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或方式诱使对方不回家过夜 , 或故意制造对方回家过夜的障碍 , 以增加离婚时可能获得的“空床费” 。 极端情况下 , 还有可能故意指使第三人诱使丈夫不回家过夜 。
4
是否“空床”的真实性难以查证
退一步说 , 即便认可所谓《空床协议》有效 , 是否“空床”也难以查证属实 。 家庭空间是私人生活最为隐秘的范围 , 一般情况下没有第三者介入 。 在此情况下 , 夫妻双方如果对是否“空床”以及相关次数发生争议 , 将发生举证困难 。
无论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任何一方 , 都将破坏日常夫妻生活的稳定性 。 如果为举证便利而在室内安装摄像头 , 将进一步损害夫妻信任关系 , 严重侵犯隐私权 , 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夫妻无论是否约定“空床费”
都不应让其成为
婚姻道路上的绊脚石
你认为“空床费”该不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