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发文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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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 (朱晨曦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明确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针对有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 , 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 , 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 , 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 , 上述转贷行为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 此次修订司法解释 , 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
此外 , 《规定》提出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 贺小荣表示 ,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 ,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 , 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 , 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发文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指出 , 此次修订司法解释 , 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 , 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 , 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 , 第十四条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 , 这样规定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