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侠|"举报污染获刑"女工程师不接受检方"撤诉":我要清白

(原标题:陕西李思侠不接受检方《不起诉决定书》将申诉 , 她曾因帮村民举报污染获刑)
8月16日下午 , 陕西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的家中 , 这意味着 , 李思侠无罪 , 并可申请国家赔偿 。 不过 , 对于这份8月15日签发的《不起诉决定书》 , 李思侠告诉上游新闻 采访人员 , “说因没证据起诉我 , 但并不代表我无罪 , 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 , 我们将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 ”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陕西女工程师帮村民举报污染后自己获刑:环保卫士还是“寻衅滋事”?》报道显示:石泉县双喜村原村民李思侠曾是陕西一家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 , 多年以来 , 她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 , 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 。 2018年9月17日 , 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
从被刑拘到拿到《不起诉决定书》 , 李思侠案历时近两年 。
李思侠|"举报污染获刑"女工程师不接受检方"撤诉":我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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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 , 石泉县检察院给李思侠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 但李思侠表示不服 , 将申诉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李思侠:《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说我无罪
石泉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本院审查认为 , 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强行索要污染费和道路使用费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 ,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任意占用村委会1万元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 ,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依照法律规定 , 决定对李思侠不起诉 。
“这个《不起诉决定书》并没有说我有没有犯罪 , 而是说因没足够证据起诉我 , 但并不代表我无罪 , 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 , 我要的是清白 。 ”李思侠说 , 就在《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前一天 , 她家人还专门前往石泉县检察院进行沟通 , 表达了查明真相的想法 , “他们答应了阅卷 , 可不到24小时就给了结果 , 这个我真的无法接受 。 ”
李思侠的家人表示 , 针对《不起诉决定书》 , 他们将向上级部门申诉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8月16日晚 , 石泉县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依法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 , 并未提及不起诉决定的原因 。
据知情者透露 , 此前 ,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 , 李思侠案在前期侦办期间 , 办案机关在讯问过程中 , 对多人存在恐吓、引诱等情况 。 以该案同案嫌疑人张海成为例 , 张海成是名盲人 , 侦查阶段 , 根本无法查阅笔录 。 办案人员给其宣读笔录时 , 张海成发现 , 两名办案人员宣读的内容不一样 , 并拒绝签字 , 为了逼张海成签字 , 办案人员还敲打了张海成 。
此前 , 警方还曾对张海成说 , “你说完李思侠的事情 , 我就把你放回去 。 ”二审开庭时 , 张海成当庭向李思侠致歉 。 他说 , 自己当时想早点回家 , 在法庭上说了违心的话 , 对不起李思侠 。
张海成的辩护律师朱孝顶透露 , 该案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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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日 , 一审休息期间的李思侠拍了照片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律师:存疑不起诉案存在重启的可能
张海成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说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通常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分三类情况 。 第一类是法定不起诉 , 如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 第二类是酌定不起诉 。 如犯罪事实轻微 , 法律上认为危害不大 , 没必要追责的情况 。 第三类是存疑不起诉 。 如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 , 仍没有证据证明认定犯罪的 , 或者排除非法证据后 , 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是犯罪的 , 采用存疑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