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辞|新能源准入管理规定正式修改,资质撤销延后一年、9月起实施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 以及违法行为等的 , 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 ”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
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 , 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 , 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 , 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 。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 , 将被撤销资质 。 而对39号令施行前获得新能源生产资质的企业 , 也需要按照新规定进行改造 , 并在24个月内完成审查 , 否则将暂停生产 。 过去两年工信部就多次发布过公示车企清单 , 要求相关企业整改 。 这次将前述的停产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 可以说是给了困难车企极大喘息机会 。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乐辞|新能源准入管理规定正式修改,资质撤销延后一年、9月起实施】文章摘自电车汇20200730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