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网站|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四 )


第三十条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 , 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 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 加强专家管理 , 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 。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 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 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第三十二条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 , 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 。 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
西药部分 , 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
中成药部分 , 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 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
中药饮片部分 , 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 , 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 , 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 , 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
第三十五条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 ,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
第三十六条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