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想注销公司躲避债务?没门!法院判决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扬子晚报网8月2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采访人员 万凌云) 句容某工程公司委托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对句容某处地块的项目开发申请报送、文件报批等内容,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双方约定,如建设咨询公司编制的项目内容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则工程公司给付咨询服务费35000元。但2日采访人员从句容法院获悉,咨询公司在讨要无果后发现,句容这家工程公司竟然已经注销了!
那么,咨询公司的这笔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院方介绍,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和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双方约定,句容某工程公司委托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对宁杭南路东侧、河滨西路西侧地块开发项目申请报节能承诺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咨询,总费用为3.5万元。
合同还约定: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交与句容某工程公司审阅后七个工作日内,句容某工程公司支付进度款10000元;取得行政审批局对该项目的核准批文后七个工作日内,句容某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句容某建设咨询公司项目余款25000元。同时,双方对合同依据文件、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句容市行政审批局报送合同约定的项目文件,同年12月19日,句容市行政审批局以文件句行审投资(2018)X号对句容市宁杭南路东侧、河滨西路西侧局部地块安置房项目作出了批复。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开具了30000元的咨询费增值税税票。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
2020年3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律师函。
另查明,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人均为被告陈某。但该公司已于2019年7月申请注销。
【扬子晚报|想注销公司躲避债务?没门!法院判决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建设咨询公司与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有效的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恪守。依照约定,原告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交与被告后应支付进度款10000元,取得行政审批局对该项目的核准批文后一次性支付余款25000元。但被告违反约定至今没有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结算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句容某工程公司股东陈某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被告陈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句容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股东陈某对公司所欠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