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高利贷套路贷走向末路?,民法典+民间借贷利率降红线
(_本文原题为:民法典+民间借贷利率降红线高利贷、套路贷走向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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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之后 , 最高院联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 由此引发对民间借贷的关注和热议 。
据采访人员了解 , 调整的初步意向是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修订上限数值 , 约在15.4%左右 。 当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落下时 , 非法放贷或民间高利贷会就此赶出市场还是会增加借钱难度反而变得更猖獗?
“此《意见》文件是政策指向 , 不属于司法或行政规章层面的明文规定 , 传递出的是保护民间金融借贷人的信号 。 ”浙江省一位民间金融研究人士范琦告诉采访人员 。
他补充说 , “现在讨论的焦点在当司法规定无法把民间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利率分开 , 小贷公司和私人借贷的成本会提升 , 依然会传递到借贷人层面 。 特别是民间私人借贷协议都在桌子底下 , 也不纳入监管 , 结果就是高额的利率无法兑现反而容易滋生诈骗 。 ”
而《民法典》明确提出 , 禁止高利放贷 , 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属于首次 。 特别在借贷领域出现了诸多乱象 , “校园贷”、“套路贷”、“裸贷”以及民间高利贷和互联网贷款中的暴力催收、信息泄露等社会现象 , 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 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 采访人员以金融企业涉“套路贷”乌龙和一则年化超200%的民间借贷罗生门为案例 , 探究在新法律法规下 , “套路贷”、民间高利贷会走向末路?
外贸信托涉“套路贷”风波
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身陷舆论漩涡 , 是确有其事还是一场误会?
裁判文书网近日一则公告显示 , 2016年11月10日 , 周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 , 借款期间60个月 , 利息共计39万元 。 周某将自己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 , 抵押期限为5年(2016年11月10日起) 。
在签订抵押合同当日 , 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一份委托合同 , 该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可对该抵押房屋进行卖房和收款 , 否则不予周某借款 。 在此种情形下 , 周某签订了委托合同 , 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对该委托合同进行了公证 。 但外贸信托实际发放贷款仅46万元 。
后因周某延期还息 , 2017年4月10日 , 罗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 。 2017年4月21日 , 罗某向周某出具了卖房通知书 。 直到2017年12月28日 , 周某到中山房产局查询才知道外贸信托、罗某已将抵押房产卖掉 。 当事人周某认为 , 2017年4月10日 , 该房产价值己经达到110万元 , 罗某仅以55万元就取得抵押房产 , 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 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 。
法院经审查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就本案而言 , 被告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 , 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这是信托消金行业的房抵贷业务 , 因为有抵押物在风控上有把握 , 逾期还款后对处理抵押房产也是正常的流程 。 ”一位西南地区从事消金业务的信托人士告诉采访人员 。
7月22日 , 外贸信托紧急回应《关于媒体报道“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的声明》表示 , 其多年来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 , 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 , 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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