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专门规章 剑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中新网北京8月1日电 (采访人员 孙自法)中国科学技术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 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清晰界定 , 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违规行为范围涵盖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其中 ,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2种情形:
一是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 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
二是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 , 隐瞒技术风险 , 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三是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 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四是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
五是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 , 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
六是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 编造科学技术成果 ,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
七是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
八是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 , 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
九是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
十是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
十一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
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0类情形:
一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
二是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
三是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
四是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 , 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
五是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六是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
七是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
八是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
九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
十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
处理措施方面 , 最新出炉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提出 ,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 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 , 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 , 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 , 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 ,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 , 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 , 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 , 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 , 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 , 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