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民法专家孙宪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还需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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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民法专家孙宪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还需配套规定】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代睿 粟裕
7月31日 , 国新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 ,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表示 , 尽管民法典当中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作了明确 , 民法典的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 ,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封面新闻|民法专家孙宪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还需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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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表示 , 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 , 大家都住在一个楼里的情形 , 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 。 这样出现了这样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 , 就是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 , 但是对土地只有土地的使用权 , 因为宪法明确规定 , 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 。
他表示 ,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的问题 。 在法律上来说 , 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 房屋是永久的 , 但是使用权 , 为了体现国家的所有权的性质 , 最初在法律创意阶段 , 经过取舍 , 就建立了70年期限的制度 。 这70年期限确定的合理性 , 现在也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考证 。
孙宪忠指出 , 我们国家所有权是公有土地 , 实际上在法律本质上来讲 , 还是有人民的权利在里头 。 所以 , 政府运营土地 , 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的私有土地的运营 , 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
此外 , 孙宪忠还表示 , 在这次物权立法修正过程中 , 民法典的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加了一句话 ,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作这个规定就是考虑到这个具体的情形 。
但是有个法律的原则就是自动续期 , 如果原来的费用交纳得比较充分的话 , 也是不用交费续期的 。 但是如果期限比较短的 , 对国家利益不当的情况下 , 适当补充一些费用 。
孙宪忠还表示 , 下一步怎么来做 , 需要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 , 根据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 , 来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