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保安下班后劝架造成业主受伤,是否属职务行为?
扬子晚报网7月31日讯(通讯员 庄倩倩 采访人员 高峰)小区保安刘某在下班后 , 遇到业主到物业办公室争执 , 他上前劝架 , 结果失手将业主推倒受伤 。 那么 , 刘某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呢?是他个人赔偿业主的医疗费等费用 , 还是物业公司赔偿呢?
刘某系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 , 2019年12月 , 业主胡某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 , 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物业经理马某发生争执 。 此时已下班的刘某见状 , 上前对二人进行劝解 , 劝解过程中双方争执 , 刘某失手将胡某推倒在地 , 造成胡某受伤 。
后胡某至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 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 胡某出院后将该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诉至泗阳法院 , 要求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9000余元 。
被告刘某称其系履行职务行为 , 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 , 侵权人是刘某 , 刘某在下班期间致胡某受伤 , 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 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泗阳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进行法律释明 , 刘某虽是在下班时间致胡某受伤 , 但其行为是在参与处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 和职业工作内容相关 , 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 经法院主持调解 , 该物业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 当场兑现 , 胡某也放弃了其它诉讼请求 。
本案的法官解释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即使行为并未发生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 , 作为工作单位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刘某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 , 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 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 , 系执行其工作任务 , 即使是其下班时间 , 亦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 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扬子晚报网|保安下班后劝架造成业主受伤,是否属职务行为?】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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