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保健药品等8类药未纳入药品目录

新京报快讯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 今日公布 , 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 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 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 , 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 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 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 , 《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 既尽力而为 , 又量力而行 , 用药保障水平与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 , 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 , 适应临床技术进步 , 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 , 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 《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 , 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 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 , 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 , 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 , 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 , 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 , 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