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修武农商行员工违法放贷6000万元获刑 银行强辩:职工工作程序符合我行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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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7月31日讯(采访人员 常实 赵雅芝)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 , 原修武农商行营业部副主任刘永亮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 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刘永亮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请求二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除处罚 。 其中 , 修武农商行还出具证明“刘永亮在本次贷款中也未发现明显违法、违章问题” 。
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 并在二审形式裁定书中表示“刘永亮是否违法违规 , 修武农商行没有评价的权利” 。
具体来看 , 2013年至2014年期间 , 刘永亮在办理金河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抵押贷款过程中 , 对金河公司借款用途、财务状况不进行严格审查 。 刘永亮已经发现金河公司的资产负债不符合银行贷款规定 , 仍然告知金河公司相关人员继续提供相关手续 , 提供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提示告知金河公司相关人员出具“已付1.2亿工程款”证明而不做进一步审查 , 已核明“已付1.2亿工程款”证明为虚假证明 , 最终导致违法发放社团贷款6000万元 。
一审认为 , 刘永亮身为银行工作人员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
刘永亮在上诉中表示 , 其对资产负债表的审查符合操作流程 , 借款人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 这是借款人的义务 , 其不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虚假资产负债表承担责任;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 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 , 法律和银行操作规程均未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向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核实“证明”真实性的权利和义务 。
修武县农商行为此出具的证明显示 , “该笔贷款过程中 , 职工调查、审查、决策、风险控制程序符合我行制度规定 , 发现问题后 , 能够及时起诉取得胜诉 , 相关抵押物足以清偿我行的贷款 , 刘永亮在本次贷款中也未发现明显违法、违章问题 。 ”
为此 , 刘永亮认为 , “修武县农商行尚不认为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章 , 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判决修武县农商行胜诉 , 相关抵押物足以清偿贷款 , 银行不存在损失 。 ”请求二审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刘永亮的上诉理由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一一作出回复 。 法院认为 , 首先 , 时任修武县农商行营业部副主任的刘永亮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 而刘永亮违反国家规定 , 未尽到认真调查、审查之职责 ,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其次 , 本案立案时 , 修武县农商行发放的6000万元贷款尚未收回 , 应当认定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
关于修武农商行出具“证明”证刘永亮无违法违规的问题 , 法院指出 , “刘永亮是否违法违规 , 修武县农商行没有评价的权利” 。 此外 , 经法院调查 , 修武农商行出具的“证明”没有出具人签名 , 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
最终 ,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认为 , 原判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刘永亮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不足 , 本院不予采纳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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