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宣判微信读书与抖音案,隐私权不同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二 )


利好互联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通过判决结果可对比发现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与抖音案件均未涉及到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层面 , 但均要求企业方尊重用户个人信息 。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 , “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 , 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 , 同时有财产利益 , 有积极利用的可能 。 判断是否构成隐私 , 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 , 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虽然未正式实施 , 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 , 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 互联网时代 , 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 , 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 。
针对微信读书与抖音案件会对互联网用户隐私安全保护所带来的的影响 , 中闻律师事务所肖敏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这两个案件均为个人诉APP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的案例 , 法院最后均认定APP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 但未认定侵害其隐私权 。 从该两个案件判决也可看出 , 法院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侵权认定有明确不同的判断标准 。
同时 , 肖敏认为 , 这类判决会对未来互联网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保护起到积极指引作用 , 无论是对互联网公司在今后研发APP的过程中 , 还是司法程序中的相似案例 , 这两个判决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合理使用的范围、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及认定的梳理都会是一个积极指引作用 。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从隐私权的权利功能来看 , 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私人生活的安宁与私密性 。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联系在于:一方面 , 许多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本身就属于隐私的范畴;另一方面 , 部分隐私权保护客体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
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私生活密切相关 , 陈文明认为只要不涉及到公共利益 , 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应被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安宁有直接关联 , 私密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可能会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破坏 。
因此 , 针对当下针对当下诸多APP软件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形是否涉及到侵犯个人信息权 , 陈文明认为需分情况讨论:第一 , 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 , APP软件可以获取个人信息并且合理使用 , 但就个人隐私部分不得进行获取及披露;第二 , 如果没有获得用户授权而收取个人信息 , 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
针对腾讯方面选择尊重法院判决结果而抖音方面选择上诉的不同应对 , 肖敏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上诉权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是正常行使权利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