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关注!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二 )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 。双方当事人当庭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关注!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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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在此案件中,原告黄某认为腾讯公司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解除其微信读书内对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读书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
对此,腾讯公司认为,原告黄某并未証明微信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此外,微信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微信读书的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裁定微信读书存在为用户自动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 。
法院认为,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証,腾讯公司主张原告主动添加关注,应当提供相应的証据 。而腾讯公司就原告是否初次登录、原告授权过程这些事实,均能提供用户操作的后台数据予以証明,因此,也应有关于原告添加关注的操作记录、自动关注功能设计的代码等証据 。在腾讯公司掌握証据却未提交相关証据的情况下,法院採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微信读书中的关注关系为微信读书自动添加 。
此外,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原因有三:一是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二是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三是微信读书产品设计侵害用户隐私风险较高,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关于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法院认为需要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 。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 。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
“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 。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 。”北京互联网法院称,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
对于上述案件,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証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关注!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APP专项整治在行动 抖音、微信已回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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