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享知识产权|蓝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一审、二审胜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波比水玲珑服装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案情简介
智享知识产权受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蕙公司”)委托 , 代理其诉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波比水玲珑服装店(以下简称“水玲珑服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 。
蓝蕙公司为“一种后跟帖、随意贴、前掌垫及后掌垫”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 水玲珑服装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 一审法院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波比水玲珑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 , 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544号民事判决 ,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
水玲珑服装店上诉提出 ,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第二凸起区设置在后跟贴中间" , 其中"中间"的含义是中心 , 而被诉侵权产品中两个凸台区中高的凸台区是位于后跟贴基体的上边的 , 并不位于中间(中心) 。 蓝蕙公司则认为 , 中间并非是指中心 , 被诉侵权产品中第二凸起区被第一凸起区包围 , 位于中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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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依据上述规定 , 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 , 其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 。 对于双方争议的技术特征"第二凸起区设置在后跟贴中间"的含义 , 应以上述规定为依据进行解释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 , 设置第二凸起区的作用在于防滑 , 防止脚上提时从鞋子内脱出 。 为此 , 第二凸起区的位置在足跟贴中间 , 即后跟贴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 , 对应脚跟凹陷部位 , 但并不要求其位于后跟贴的中心 。 从说明书中附图看 , 实施例中既有第二凸起区位于后跟贴中心位置的示例 , 也有偏离中心位置的示例 , 上述内容也可以用于解释"第二凸起区设置在后跟贴中间"并不要求第二凸起区位于后跟贴的中心 , 只要求第二凸起区在后跟贴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即可 。
水玲珑服装店提出 , 蓝蕙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强调 , 针对对比文件1(CN202396598U) , 由于该技术的足跟贴本体1较短的一端粘贴在鞋子后跟的底面上 , 导致其上面的凸筋2不是位于足跟贴的中间 , 即蓝蕙公司强调第二凸起区设置在后跟贴中间即足跟贴中心 。 对此 , 本院认为 , 蓝蕙公司的上述陈述系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比文件1记载的T型足跟贴 。 T型足跟贴是后跟贴和后掌垫一体化的技术方案 , 其中足跟贴较短的一端粘贴在后跟底面上 , 较长一端粘贴在后跟侧面上 。
从上述内容并不能得出其作出了第二凸起区位于后跟贴本体较长一端的中心的陈述 。 因此 ,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的"第二凸起区设置在后跟贴中间"是指第二凸起区不能设置在后跟贴边缘位置 , 应位于后跟贴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 , 并不要求位于后跟贴的中心 , 水玲珑服装店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的"第二凸起区设置在后跟贴中间"是指第二凸起区位于后跟贴中心的主张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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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中第二凸起区周围围绕的较低凸起 , 构成第一凸起区 , 第二凸起区的位置位于后跟贴的中间 , 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 因此 , 水玲珑服装店提出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二凸起区没有位于后跟贴的中心、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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