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_原始标题:法院判决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 抖音腾讯都回应了
用户起诉抖音和微信读书侵犯个人隐私案件有了新进展 。 据央视新闻报道 , 7月30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 认定抖音、微信读书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 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文中图片】
腾讯微信读书案审判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号
随后 , 腾讯回应称将尊重法院判决 , 之前已对相关功能进行了迭代优化 , 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 。 抖音则表示 ,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会提起上诉 。
原告代理律师:要求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 , 法院都支持了
据了解 , 去年4月 , 本案代理律师熊定中在和同事聚餐时聊到手机阅读的话题 , 偶然发现同样作为律师的原告黄某微信阅读里互相关注了上百位微信好友 , 而她本人从未进行过相关操作 。 黄某当时非常震惊 , 她并不希望自己的私人读物被别人知道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 , 在微信读书中 , 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 , 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 , 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 , 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 , 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 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 , 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同时 , 法院认为 , 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 , 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 , 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 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 , 法院不予支持 。
对于法院判决 , 腾讯回应红星新闻称 ,
尊重法院判决 , 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 。
2019年5月底 , 腾讯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 , 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 , 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 。 未来 , 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 , 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今天下午也联系到黄某的代理律师、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 。 熊律师称 , 由于工作安排 , 他今天并未出庭 , 但仔细看过了庭审笔录 。 “我们诉讼里面没有提赔偿请求 , 只要求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 , 这个法院都支持了 。 ”熊律师表示 , 作为原告将尊重法院判决 , 如果腾讯公司认为这个案件到此为止 , 作为原告也不再上诉了 , “但关于法院说理部分‘不支持侵犯隐私权’ , 在学理上不能认同 , 对这个案件的保留意见 , 后面他将通过学术交流的方式来实现” 。
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 被判赔偿5000余元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抖音表示将提起上诉
另外 , 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 , 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 , 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 , 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 , 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 。
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 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信息 , 凌某某诉称 , 其于2019年2月9日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 , 注册登录抖音APP , 发现大量好友被推荐为“可能认识的人” 。 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 , 构成侵权 , 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 , 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 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 , 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关于保存期限问题 , 其为保证服务质量 , 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 。 凌某某公证时所用手机通讯录为空 , 其未收集凌某某的通讯录信息 。 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 , 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 。 请求驳回凌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
7月30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 认定抖音App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 对凌某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构成侵权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 , 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 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 , 构成侵权 。 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 , 同时 , 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 , 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 , 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