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达成调解,花40万请主播带货只卖出3000元,双方未约定销售额不达标算违约

“双11”那天花40万元服务费请主播带货 , 销售额却只完成3000元——澎湃新闻7月29日从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获悉 , 企业起诉直播公司后 , 经法庭调解 , 被告方退还部分服务费 。
服务费|达成调解,花40万请主播带货只卖出3000元,双方未约定销售额不达标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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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法院
去年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双十一网络直播间推广协议》 , 约定乙公司指定旗下知名主播在2019年11月11日为甲公司进行产品直播推广 , 当日应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销售额 。 由于主播档期冲突 , 双方口头协商后 , 安排一位新主播进行网上带货 。 新主播完成四场直播 , 仅达成3000元销售额 。 甲公司支付了40万元服务费 , 销售额如此不理想 , 还错过“双十一”销售黄金期 , 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判令退还40万推广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
服务费|达成调解,花40万请主播带货只卖出3000元,双方未约定销售额不达标算违约。庭审中 , 原告方认为平台未与其协商就更换主播 , 新主播的流量与服务费不匹配 , 要求退还服务费 。 被告方则认为更换主播系双方认可 , 且《协议》未对销售额不达标约定违约责任 , 服务费不应退还 。 法庭查明 , 《协议》只约定预期销售额及达标后的提成比例 , 并未约定不达标是否承担责任 , 也没有对不同流量层级主播的服务费进行约定 。 双方最终在法官组织下达成调解 , 被告方退还部分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