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所债务管理工具添“新” 市场化手段护航风险处置

_本文原题为 交易所债务管理工具添“新” 市场化手段护航风险处置
证券时报采访人员 吴少龙
7月1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 这被市场视为债市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 , 市场也在期待相关制度细则尽快完善 。
为回应市场关切 , 丰富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工具 , 维护债券市场合理秩序 , 7月30日 , 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 , 从业务内容、操作原则、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券置换业务进行了相应规范 。
债券置换 , 是指发行人通过公开要约 , 向标的债券持有人发行新债券 , 用于置换旧债 。 在境外成熟市场 , 债券置换是一种常用的债务管理工具 , 当发行人流动性紧张时 , 债券置换就成为一种可行的债务管理方式 , 同时 , 该方式充分尊重投资人自主选择权 , 更易于被投资者接受 。
纵观通知内容 , 债券置换业务是在与投资者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 , 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开展 , 符合《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核心精神 。
具体来看 , 《通知》明确债券置换仅可采用要约方式进行 , 要约对象应涵盖标的债券全部持有人;债券置换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 在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自主协商开展 , 置换过程不得侵害持有人合法权益 。
《通知》对债券置换业务的信息披露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 包括发行人应当在置换要约起始日前披露债券置换详细方案 , 在要约期限届满后及时披露置换结果;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置换事宜 , 及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并向标的债券持有人提示相关风险 。
由于债券置换过程涉及置换债券发行、标的债券被置换后注销或摘牌等事宜 , 在结合市场前期试点实践基础上 , 《通知》要求参与置换的标的债券份额不得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重点强调对未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 , 发行人仍应继续按照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对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 , 应及时注销等 。
光大证券固收团队认为 , 债券置换拥有诸多优势 , 一方面能缓解公司到期偿债压力 , 尤其适合当下受疫情影响出现短期流动性危机的优质主体 , 用时间换取了企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 , 在债务良好有序滚动的前提下 , 债券置换能同时减少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冗余 , 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但其也指出 , 债券置换要约必须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 , 并不是避免债券违约的工具 。
【债券|交易所债务管理工具添“新” 市场化手段护航风险处置】近年来 , 中国债券市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 截至6月末 , 中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达100多万亿元 , 成为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 , 也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多层次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