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检察|法史故事:“里老文化”在明清徽州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
明宣德年间 , 安徽省祁门县发生了一起旷日持久的官司 。 宣德八年(1433年)和宣德十年(1435年) , 祁门知县分别收到祁门县十四都李阿谢和谢能静的“供状” , 两份“供状”都指向同一个纠纷:祁门十四都李舒山场田宅继承纠纷 。李舒是当地六十亩山场和田地的乡绅 , 娶了同乡谢能静的姐姐李阿谢为妻 ,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病发身亡撇下年仅四岁的孺子李务本 。 没料到 , 永乐十年(1412年)李务本也暴病身亡 。 李舒族弟李胜舟便让自己儿子李景祥作为李务本继嗣 , 继承家产 。 但李阿谢和谢能静“供状”上说李景嗣过继后仍与其兄李景昌共同生活 , 并未照料赡养李阿谢 。 宣德七年(1432年)李阿谢向里老反映 , 认为李景祥继嗣族兄李务本“昭穆不应”实为不当 , “经投里老 , 及首告本县” 。 之后 , 知县命里长、老人赴当地勘验调查 , 经过里长、老人调查后也觉得李景祥继嗣不合适 , 知县遂命李景祥返还自家 , 李阿谢重新选择继嗣之人 。 不料 , 李景昌、李景祥兄弟以李阿谢、谢能静企图霸占李舒户族家产为由直接向按察使上诉 , 按察使命徽州府重理此案 , 李阿谢遂向徽州府提出反诉 , 接徽州府府衙指令 , 祁门县再命十四都里长、老人和亲族赴当地调查 。 宣德八年、十年李阿谢和谢能静分别向徽州府提交“供状” , 由此拉开一起长达十多年官司的序幕 。类似李阿谢与李景祥发生纠纷不“首告本县”而先“经投里老”调处现象在古徽州较为普遍 , 由此形成特有的“里老文化”现象 。徽州“里老文化”现象的起源 “里老文化”作为明初社会治理中一种特有的历史现象渊源于里老制度产生和发展 。 明洪武初年 , 包括徽州在内各乡村施行里甲制 , 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在各地里社建造“申明亭”和“旌善亭”以教化整饬乡风 , “凡境内人民有犯 , 书其过名榜示亭上”(《太祖实录》洪武五年二月“是月”条) 。 洪武八年(1375年)各地设社学和里社坛、乡厉坛进一步进行宗族教化和管理 。 洪武十年 , “初令天下郡县 , 选民间年高有德行者”开始在各地推行“耆宿”制度 。 耆宿接受地方官政务和民情咨问 , 与地方官一起向朝廷推荐人才 , 向京师上奏官吏的贤否、善恶 , 并担负“俾质正里中是非”里社教化和纠纷处理职责 。临渭检察|法史故事:“里老文化”在明清徽州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值得注意的是 , 明朝设置耆宿同时 , 给予乡村德高望重长老一定地位和权力 , 协助耆宿管理乡村、调处纠纷 。 耆宿和老人均可以上奏告发地方不法官吏并捕至京师 。 每里一名的耆宿也是从当地老人中选出 , 即使耆宿制废止后 , 这些耆老、耆民阶层依然存在 。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 , “耆宿”制因“蠹食乡里 , 民反被其害”而被废止 , 但歙县溪南却发生了一场官司 , 十五都吴秀民等吴氏裔孙为垄塘山始祖光公坟墓被十五都汪学盗葬而“具投”十五都“耆老”吴原杰要求处置 。 吴原杰会同里长胡太寿经过实地勘察取证 , 确认汪学盗葬行为 。 “汪学情亏 , 即举坟改正 , 复立文书 , 不致再行侵害”(《歙西溪南吴氏先茔志》 , 唐始祖光公(垄塘山)条) 。 “耆老”即耆宿 , 说明当时古徽州“耆宿”制虽被废止 , 但各里耆老仍发挥着耆宿调处纠纷的作用 , 直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里老开始被赋予“俾听其乡词讼”权利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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