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 , 省级督办的被告人文某等十四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 经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 ,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酒驾|贵州天柱:14人获刑!黔东南州首例特大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3月 , 被告人文某等人谋划生产制毒物品 , 2020年4月2日选定并租赁位于天柱县社学乡某村废弃的养牛场作为生产制毒物品的场地后 , 组织吴某等人在场地搭建黑色塑料棚挖排污池 , 并对场地的道路、水电进行改建 。 之后 , 文某等人将事先藏匿于福建省宁德市某仓库的主要制毒原料 , 以及先后到湖南、福建等地购买的生产制毒设备及原料等运送至生产制毒场地 。 2020年4月20日 , 开始加工生产制毒物品 。 2020年4月23日 , 被公安机关查获 , 经称量和鉴定 , 已生产出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成分的制毒物品5278.45kg、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制毒物品1957.5kg 。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 , 2021年4月初 , 天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文某等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 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后因刘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 经审理 ,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本案是天柱县法院审判的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 也是黔东南州建国以来办理的规模最大、制毒原料最多、制造出的制毒物品数量最多的特大案件 。
一直以来 , 天柱县法院始终保持严打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 充分运用刑罚武器 , 依法从严惩处涉毒犯罪 , 坚决预防、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 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仅2015年以来 , 天柱县法院累计受理涉毒案件120余件160余人 。
来源: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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