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男子慌了:婚后房子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她要求分走一半

婚前买的商品房 , 因为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而在离婚时出现了棘手的问题 , 近日 , 杭州萧山的高先生对此很是头疼 。
他和潘女士在2018年10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婚后经高先生同意 , 潘女士加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上 , 由双方共同共有 。 不过这套房子的房款是由高先生支付的 。
可惜好景不长 , 潘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 , 向高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半分割前述商品房, 高先生则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装修 , 潘女士是婚后加名 , 不应该分割一半 。
那么 , 潘女士的主张合理么?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子对此进行了解析 。

萧山男子慌了:婚后房子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她要求分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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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该房屋原系高先生个人财产 , 高先生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的权利 。 结婚后 , 他自愿将潘女士加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的行为 , 可以视为其自愿赠与房屋产权 。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 , “加名”登记完成即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 , 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高先生提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 ,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 没有协议的 , 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 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
他认为 , 鉴于该房屋是他婚前购买并装修 , 潘女士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出资 , 亦未作出其他任何贡献 , 因此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 给潘女士20%产权份额 , 或支付相应折价补偿 。
然而法律也规定 ,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 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而婚姻法并无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的规定 。 律师认为 , 一般情况下 , 男女双方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 。
【萧山男子慌了:婚后房子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她要求分走一半】婚姻需要互相信任、互相包容 , 生活中关于婚后是否“加名”的争议时有发生 , 在确定加名时 , 建议从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信任程度、共同生活时长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 对各自所占产权份额进行约定;对于辛苦一辈子的父母 , 其中涉及一方父母出资的部分 , 也可以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