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氏|她起诉父母要求支付售房款有道理吗?
【易氏|她起诉父母要求支付售房款有道理吗?】_本文原题是她起诉父母要求支付售房款有道理吗?
关于一份房产协议性质认定的律师代理词
案情简介:
易氏夫妻只有一个女儿 。 由于想过清静的生活 , 2016年 , 易氏夫妻与女儿女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协议约定:1、女儿女婿220万元“购买”父母及女儿三人名下的房产(市价800万元左右) , 但该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 留给两个外孙女;2、以该220万元购买一套商务公寓 , 产权归易氏夫妻 , 并由易氏夫妻居住 。
协议签订后 , 220万元购买商务公寓一套 , 产权登记在易氏夫妻及一个外孙女的名下 。 由于女儿欠赌债 , 易氏夫妻与女儿商定将三人名下的房产(根据协议是女儿、女婿“购买”了)对外出售 , 售房款800余万元汇入易爸爸的账户 。
虽然易爸爸通过代付赌债、代付外孙女学费、直接支付等形式向女儿支付800多万元 , 但女儿大多不予认可 , 并向法院起诉 , 要求易爸爸支付尚未支付的购房款500余万元 。
抛开易爸爸已经支付的数额不说 , 易爸爸真正担心的是女儿拿到钱之后会否很快赌光了 。
回到案件 , 既然诉讼 , 那就要从法律的角度作出相关评判 。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上述协议的性质 。 女儿起诉的理由 , 是认为上述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 , 通过买卖 , 女儿已取得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 , 售房款当然归她 。 在讨论中 , 所里有律师认为协议是赠与合同(附条件) , 还有的认为是分家析产协议 。 原告认为协议是购买协议 , 显然站不住脚 , 但认为是赠与合同或分家析产协议 , 与案件中的一些事实不符 , 也不利于易氏夫妻 。 本律师代理的是被告——易氏夫妻 , 认为基于案件事实 , 系争协议是关于亲属之间的居住安排协议 。 以下是代理词全文 。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易XX、丁XX的委托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几次庭审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辩论 , 我们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已经清楚 。 现就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系争协议的性质
首先 , 本案系争协议明显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 ,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符合事实 。
1、协议的第一部分中虽然用了“购买”的字样 , 但结合协议第二部分 , 这个“购买”实际上是“购买”XX公馆 , 购买XX公馆给被告;不能因为第一部分中说是“购买”就认为是原被告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
2、协议本身未约定过户事宜 , 即对如何过户以及何时过户等问题都未做安排 , 这明显不具有房屋买卖的特征和属性;
3、结合协议中有“不能买卖 留给两个女儿”的约定 , 可以认为被告是对系争房屋未来的安排 , 显然也不是房屋买卖;
4、从房屋价格上说原告全部归属原告不是等价交换:原告出资220万元购买XX公馆 , 而系争房屋当时市价800万元左右 , 按份额算 , 被告享有的份额应该在530多万元;220万与530万 , 显然不等价 。
其次 , 原被告双方也不是完全的分家析产 , 不是要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 而主要是对原被告双方房屋居住所作的安排 。
虽然协议中有“所有权归属”的用词 , 但实际上 , 双方都未取得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 根据协议 , 并不发生房屋过户事宜 , 原告对 弄 号的房产将一直是与两被告对房屋处于共有状态 , 并且“不能买卖 留给两个女儿” 。 根据这种约定 , 原告只有居住权 , 根本不具有处分等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
虽然根据协议看不出被告对XX公馆房屋的所有权的不完整性 , 但实际上XX公馆是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共有 , 而原告是女儿的法定代理人 , 被告对房屋的的处分权等权能显然也受到原告的限制和制约 。 结合被告的年龄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 被告实际享有的只不过相当于居住权 。
- 美各大公司再添新债务威胁,多家企业遭去世员工家属起诉
- 小i机器人对苹果提起诉讼并索赔100亿人民币
- 杭州交通918|就为这?!女儿联手男友骗了父母22万,亲弟弟也没放过…
- |明年开始,父母留下的农村老房,继承这样处理?
- 北青网综合|男子救女孩被刺4刀未被感谢 23年后起诉获赔10元
- 就为这?!女儿联手男友骗了父母22万,亲弟弟也没放过…
- TiKToK|Triller起诉TikTok侵犯其技术专利
- 人物生活志|父母还在,坚持不下去了”,那些被长寿老人拖垮的家庭:“我60了
- 见义勇为|男子救女孩被刺4刀未被感谢 23年后起诉获赔10元
- 的协议|赔钱获从宽处理后变卦 法院驳回其欲索还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