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周小毛:民法典的社会治理价值

:原题为_中国经济网|周小毛:民法典的社会治理价值。
“法者 , 天下之程式也 , 万事之仪表也 。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我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 社会生活风清气正 , 都离不开民法制度夯实基础、与时俱进 。 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 ,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都具有重大意义 。 特别是从社会治理看 ,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全面规范民事关系 , 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科学性的特点 , 是支撑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资源 。
第一 , 提升治理规则的权威性 。 一般来说 , 社会治理依靠法治、德治和自治三条路径来实施 。 法治建立在法律规范和规则的基础之上;德治以道德为基础 , 以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节社会关系;自治则是通过法律赋予一定的自主权 , 社会主体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方式自觉地参与社会治理 。 三种治理方式缺一不可 , 各有优势和特色 , 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 而法治更具根本性、长期性、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 。 法律规范是基本的社会治理规则 , 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民法典作为规范民事生活的基础性法律 , 涵盖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所有民事关系 。 民法典的颁布 , 为社会提供了更加系统、更加全面、更加权威的治理规则 , 能够引导人们正确的民事行为 , 从而通过权威的治理规则使民事领域的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
第二 , 激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 社会治理是一项难度系数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系统工程 , 不仅需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 而且特别需要公众参与 。 如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社会主体的自觉行动一样 , 社会治理也离不开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实践 。 只有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 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 , 社会治理才会卓有成效 。 因此 , 激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性是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 民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 民法典全面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 , 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 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 , 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 有利于更好维护人民权益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有恒产者有恒心 , 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前提 , 个人财产有法律保障的社会才能更多地形成社会认同;同时 , 民法典全面加强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 , 不仅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精神需求不断增长 , 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生活的需要 , 而且使比较抽象和模糊的人格权有了清晰的边界和具体的指向 , 一目了然 , 便于操作 。 这些都让社会主体更有安全感和获得感 , 从而更加自觉和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 。
第三 , 维护治理过程的有序性 。 社会治理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 , 与治理基础、治理条件、治理环境密切相关 , 呈现出动态性、经常性、反复性等特征 。 治理过程的有序需要以和谐的社会关系作支撑 , 而和谐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和谐的民事关系 。 有序的治理过程迫切需要权威的法律法规来维系 。 民法典以内容丰富的法律条文来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 把错综复杂的民事关系纳入民法典的管理之中 , 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 惩罚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 , 化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 从而使社会治理朝着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 。
【中国经济网|周小毛:民法典的社会治理价值】第四 , 确保治理成效的稳定性 。 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长治久安 , 其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 , 而需要久久为功 , 确保治理成效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 它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普遍性 , 其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 , 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 能确认和保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 , 这就有利于增强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 , 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 从而为社会治理奠定牢固的法律基础 , 确保社会治理成效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