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珈伟新能收购标的食言业绩承诺 财务顾问为国泰君安( 二 )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 , 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 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 ,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
以下为监管函全文:
关于对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6号上
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于2016年6月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你公司持有的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电力”)100%股权 。 你公司与珈伟新能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承诺国源电力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895.41万元、7,018.38万元和8,139.48万元 , 如国源电力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 应以你公司所持珈伟新能的股份进行补偿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 , 国源电力2016年至2018年累积实现净利润15,718.47万元 , 未实现累积承诺净利润 。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扣除对2016年、2017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已补偿的股份后 , 你公司应补偿股份数量为15,328,348股 。 珈伟新能于2019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股份补偿的书面通知 , 你公司未按约定在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补偿 , 直至2020年4月23日才补偿完毕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2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吸取教训 , 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
我部提醒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特此函告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阳光|珈伟新能收购标的食言业绩承诺 财务顾问为国泰君安】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