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扬|维维股份未披露集团占用资金 董事长杨启典等17人遭罚( 六 )


(一)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 , 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孙欣、赵昌磊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江苏证监局
【张明扬|维维股份未披露集团占用资金 董事长杨启典等17人遭罚】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