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河北省原副省长张和案解析

每经编辑 周宇翔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微信公号7月29日消息 , 7月28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 , 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 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 这也是政务处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后 , 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 。
【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河北省原副省长张和案解析】今年4月29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 , 张和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3个月之后 , 审查调查认定 , 张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 , 性质严重 , 影响恶劣 , 应予严肃处理 。 张和在其退休已近10年时被查处 , 再次印证违纪违法行为无论过去多久 , 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
和张和类似 , 在退休后被查处的中管干部还有天津市原副市长陈质枫、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国家开发银行原董事长胡怀邦等 , 这充分说明退休绝不意味着安全着陆 ,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 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绝不是一句空话 , “严”的主基调将长期坚持下去 。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 , 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 依规依纪依法办好每一起案件 , 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 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 , 都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的 , 在量纪上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作出规定 。
党纪处分条例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 做到宽严相济”列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一条原则 。 政务处分法规定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 宽严相济 。 张和因为“能够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 , 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 认错悔错态度较好” , 受到开除党籍 , 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的处分 , 是依规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 。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 , 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 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 ,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 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 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有“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等表述 , 这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 。 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 , 必然要求继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 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 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的自觉性 , 坚守初心、不改本色 , 无私奉献、笃定前行 。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 把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结合起来 , 把“三不”要求贯彻落实到正风肃纪反腐各方面 , 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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