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法案通过了,但是美国对同性恋夫妇收养孩子的看法怎样

美国对于同性恋者抚养子女情况的研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众多机构开展了同性恋者抚养的子女(以下称为“同性恋者子女”)与异性恋者抚养的子女(以下称为“异性恋者子女”)的系统性对比研究。至20世纪90年代,这些研究得出了如下结果:在性别认知(sexual identity,即儿童认为自己属于哪一个性别)方面,同性恋者的子女并未出现与异性恋者子女出现性别差异——即,相比异性恋者的子女,同性恋者子女在性别认知方面并不存在缺陷。来源:Kirkpartrick, Smith \u0026amp; Roy, 1981;在性别角色认知(gender-role,即儿童认为某一性别应有怎样的行为特征)方面,同性恋者的子女在幼儿玩具偏好、行为、兴趣及成人职业选择等方面,与异性恋子女之间均未出现显著差异(Green 1978, Green 1986,及Kirkpatrick etc., 1981)。此外,也有研究显示(Hoeffer 1981),儿童在性别角色认知的形成方面,更多受到周边其他儿童的影响,而非其父母;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相信这个不需要解释了)方面,同性恋者子女与异性恋者子女之间并未产生显著差异。一部分研究者(Green 1978)针对同性恋者子女在青春期前后的性幻想进行调查,发现研究涉及的4名11岁及以上的同性恋子女均产生仅针对异性的性幻想。另有一些研究者(Huggin 1989,Bozett 1980, 1982, 1987, 1989及Miller 1979)针对青少年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调查的同性恋子女及异性恋子女中,性取向为同性(包括男同性恋者及女同性恋者)的比例在5%-8%,与不同地区人群中同性恋者总体比例一致。即,同性恋子女在性取向方面,并未显示出与异性恋子女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基于众多机构前后十年多的研究,学界得出结论,同性恋者抚养的子女在性别相关领域中,与异性恋者抚养的子女相比,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atterson, Children of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University of Virginia (1992))。基于以上研究结果,同性恋者收养子女的政策颁布甚至早于同性婚姻被认定合法(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例/法律自2003年起陆续出现)。在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下属儿童及家庭管理部(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的官方政策出版物中指出,“迄今的大量证据表明,由同性恋家长抚养的子女,并不比异性恋家长抚养的子女更有可能成为同性恋(The bulk of evidence to date indicates that children raised by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are no more likely to become homosexual than children raised by heterosexuals.)”,见Gay and Lesbian Adoptive Parents: Resources for Professionals and Parents (http://www.childwelfare.gov/pubPDFs/f_gay.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