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兑|原创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解析

_本文原题为 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解析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或变相刚兑 。 资管业务为什么不能刚兑?理由千万条 , 但首先应从法律上予以解析 。
资产管理业务在法律是一种信托或委托关系
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 , 是金融机构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 。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定义是 , 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 , 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
显然 , 资产管理业务是投资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的资产委托管理关系 。 通常的观点认为资管业务是投资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 应该适用信托法 。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信托产品 , 管理信托财产 , 这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并没取得信托营业资格 , 他们做营业信托的事情 , 岂不是违背了信托监管的牌照要求?
用民法上的一般委托关系完全可以解析资产管理业务 。 对所有的动产、资金以及非公示性、非记名式权利 , 甚至部分记名、公示性的权利的委托理财 , 借助于合同法 , 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 , 使一般委托关系发挥了与信托同样的功能 。 (参见高依升《信托、隐名代理与借用名义比较及意义》) 。
用委托关系解析资产管理业务 , 我们就会发现刚兑扭曲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来面目 。 根据委托关系 , 受托人(管理人)的行为后果归于委托人 , 赚钱是委托人的 , 亏钱也是委托人的 。 刚兑与委托关系明显是冲突的 。
以银行债权类理财产品为例 。 银行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 , 投资的是债权产品 , 如果债权产品是稳定的 , 那么 , 银行对投资者也相应地告诉投资者预期收益为某一固定值 。 如果债权产品发生风险 , 受托管理的资产收益甚至本金都出现了风险 , 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归也相应落空 。 当投资的债权产品稳定时 , 投资者相应稳定的收益不能认为是刚兑 , 这也是根据受托管理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确定投资者的收益 。 但投资的债权产品出现风险 , 银行仍按时向投资者还本付息的话 , 就是刚兑 。
资产管理业务的刚兑是一种不法
刚兑 , 也就是刚性兑付 , 目前主要集中在银行保本理财产品、部分信托产品到期后 , 银行/信托公司必须要给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收益 , 当理财计划/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 , 银行/信托公司就不得不进行兜底处理 。 目前刚性兑付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 只是行业内一个争取客户的“约定俗成” , 尤其在信托行业 , 刚兑是信托的牌照“标签”之一 。
刚兑这个概念并不复杂 , 简单说就是“即便投资亏损 , 也能保本甚至保收益” 。 这样的好事 , 当然为国内投资者所喜欢 。 长期以来 , 监管层对刚兑的“事实支持” , 主要是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出发 , 迁就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 防止因为投资亏损引发社会风险 。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刚兑 , 刚兑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借贷关系 , 是名为资产管理 , 实为借贷 。 如果某机构的资管业务一直是刚兑或者被认为是刚兑 , 如果哪一天产品暴雷 , 公安以非吸立案就不应该感到奇怪 。
如果是刚兑 , 资管业务与银行存款业务除了有投资者收益在量上的差异外 , 它们在质上没有差别 。 长期以来的刚兑就是资管机构做了银行的存储业务 , 而且还是高息的揽储 。 如果不是行业管理 , 如果不是监管的庇护 , 银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资管产品 , 甚至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 , 只要是刚兑 , 说它早已逾越了法律 , 一点也不为过 。
【刚兑|原创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解析】资产管理业务被刚兑扭曲了 , 资产管理业务真正要显现其本来面目 , 需要资管新规 , 需要政策宣示 , 也需要监管 , 更需要契约上的落实和司法审判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