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索赔5万!朋友圈“吐槽”商家竟被告,法院判了
在朋友圈吐槽商家 ,
算不算侵权?
近日 ,
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
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 ,
被起诉至法院 。
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
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
朋友圈“吐槽”商家竟被告上法庭
【微信朋友圈|索赔5万!朋友圈“吐槽”商家竟被告,法院判了】2019年2月18日 , 蔡某在四川彭州市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 , 并现场签订了订购合同书 。
同年6月27日 , 蔡某夫妻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 , 且该木门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 , 要求商家按所购商品的三倍金额赔偿 , 商家不同意赔偿 。
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 , 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转发至小区业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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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朋友圈内容 。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19年7月 , 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先生夫妻起诉至法院 , 要求蔡先生夫妻立即停止对该店商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 , 删除发布的内容 , 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 , 消除不良影响 , 并赔偿损失5万元 。
法院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蔡先生夫妻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 , 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 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
对于这样的结果 , 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 。 近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维持原判 。
此外 , 承办法官介绍 , 蔡某夫妻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 , 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 。 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
据此 ,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 作出上述判决 。
朋友圈这些行为要小心
如今 ,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 , 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 , 构成侵权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近年就有不少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后被处罚的案例:广东惠州一女子在朋友圈辱骂前男友 , 被法院判决发道歉朋友圈 , 并保留七天消除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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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重庆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 , 并配上柳某照片 。 经法院审理 , 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 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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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提醒:除辱骂、诽谤外 , 这些行为也不得在朋友圈“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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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合理使用言论自由!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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