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须“紧急、必须和基本”,不支付不合理费用


急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须“紧急、必须和基本”,不支付不合理费用
文章插图
当前 , 我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 , 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 为此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 其中明确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 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 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 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
使用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 其中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 , 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 救助病种种类 ,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 , 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 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 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 , 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 , 甚至危及生命 。
按照规定 ,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 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 ,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 原则上 , 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 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 此外 , 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 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 , 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 , 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
救助基金可“先预拨后结算”
通知提出 , 要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 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 。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 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 , 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 , 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 , 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 , 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 , 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 , 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 , 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 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 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 。 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 , 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 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 , 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 其中 ,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
确保每一笔救助基金可追溯
通知要求 , 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 , 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8080) 。 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 , 未经公示的 , 不能拨付救助基金 , 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
在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方面 , 通知强调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 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 。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 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 , 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 , 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 , 切实提高核查效率 。 在实施救治时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患者 , 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 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 , 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 , 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 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