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乌鲁木齐警方处罚2人( 二 )


八、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 。 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 , 以销售疫情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
九、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十、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
公安机关呼吁 , 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 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