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

  据报道 , 近日有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後 , 收银员在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 , “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 消费者认为 , 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公示告知 ,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 , 这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人以“调包”形式将不属於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 。

  现实中 , 确实有不少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打假甚至“调包”的方式牟利 , 给超市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 但是 , 超市通过“免责盖章”方式防范职业打假人“假打”的方式也不妥 。

  从法律角度看 , “免责盖章”属於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 , 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 最多只能起到提醒消费者的作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藉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 其内容无效 。 换句话说 , 无论超市有没有盖所谓的“免责印章” , 都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 。 即便超市在购物小票上盖了“免责印章” , 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是过期食品 , 仍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维权和索赔 。 而且 ,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时并不会以有无“免责盖章”作为判断超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 而是以事实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