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金融|转走1000多万用于投资牟利,中信银行一员工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 二 )


文章图片
据国鼎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国鼎金控"简介显示,国鼎集团创始于2009年,经过八年发展已经成为"具有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四大核心业务融合发展的创新型投资集团 。 管理资产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为千名高净值客户提供过财富管理咨询服务" 。
2019年5月24日,"国鼎金控"发布的《致投资者的一封信及良性退出公告》显示,"从这场金融风暴来临,国鼎公司停止金融业务至今,已将近两个月 。 "同时,该公司提供了资产补偿和三年期现金兑付两个计划供投资者选择 。
此后,该公众号未再发布新的信息 。
一点金融|转走1000多万用于投资牟利,中信银行一员工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
文章图片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鼎公司的动向在一份裁定书中曝光 。
该侯某与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国鼎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侯某诉称,2016年9月21日,侯某与被告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一份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认购人出资100万元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一次 。
侯某诉称,前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新合同,新合同的投资期限变为18个月,年化收益14%,每半年付息一次 。 同日,侯某与被告国鼎公司签订《权益收购协议书》对上述款项及收益进行担保 。 2019年3月21日合同到期,包括国鼎公司在内的三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兑付投资款及收益 。 其中被告于某军系被告国鼎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返还责任 。
侯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及收益共计121万元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侯某所述签订入伙协议书等事实,因涉嫌经济犯罪,侯某已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警方已于2019年6月25日对国鼎公司予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沈公和(经)立字〔2019〕2155号) 。 裁定书载明,2019年6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载明:"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销售的理财产品有6个月期限年化收益9.8%,12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0.2%,18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2%等不同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 。 2019年3月国鼎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 。 2019年4月开始陆续有群众到我大队报案 。 我大队已对该案受理调查 。 目前已有55名投资群众资金受损,总金额为1,864.4万元 。 初步估计受害群众400余人,资产受损金额2亿元左右 。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相关背景
经基金君检索法条,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其中,现行刑法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款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修正案(六)对该罪名的修改有以下几点:删除了旧条款"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规定;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 。
【一点金融|转走1000多万用于投资牟利,中信银行一员工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此外,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显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