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剑指职务犯罪( 七 )


(三)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准确区分受贿罪和贪污罪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 , 使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财物的 , 如该财物又涉及公款 , 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 一要看主观上是否对侵吞公款进行过共谋 , 二要看客观上是否共同实施侵吞公款行为 。 如果具有共同侵占公款故意 , 且共同实施了侵占公款行为 , 应认定为贪污罪共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侵占公款故意 , 只是收受贿赂后放弃职守 , 客观上使非国家工作人员任意处理其经手的钱款成为可能 , 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行贿罪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同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 , 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第二百六十六条 ,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 第三百八十六条 ,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 第三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 第七条第一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第三条
(原题为《重磅!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剑指职务犯罪》)